找回密码
 注册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搜索
查看: 3778|回复: 14

[其它] 共享神盾1.5可防电信信风

[复制链接]
发表于 2006-10-29 20:53:5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马上注册,结交更多好友,享用更多功能,让你轻松玩转社区。
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账号?注册

×
共享神盾1.5可防电信信风

我是武汉的,电信用的是信风软件,我发现用共享神盾1.5,可以防电信的信风软件,好东西大家分享。
我有三台电脑,开两台,偶尔出现电信的警告,开三台,就会很频繁的出现电信的警告。至少有一台不能使用了。但用了共享神盾1.5后,就没出现过了。
不过我的电脑太少了,希望其它网友帮助测试一下。
看过的人,帮顶一下,很多人需要的
routeros
发表于 2006-10-29 21:04:06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们这儿没限制,还不能测试!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0-29 21:06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弄来看看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0-29 21:57:34 | 显示全部楼层

我来试试

我来试试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0-29 23:11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也试过,装了以后,本来可以上网变成不能上网,关掉以后上网正常,不知道是不是,要先把网内共享上网的电脑都装上才能正常使用,还有使用后,每次开网页会弹出'共享神盾'的主页,有点烦.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0-30 12:59:51 | 显示全部楼层
用电脑用到这地步,也太累了,共享上网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心,但我们应该从法律角度去维权,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利益,至今为止我还没看到过共享上网是违法行为的条文,路由器也不是什么禁用的违法装备。所谓违法说都是网络运营商在忽悠我们而已。你没违法,何不光明正大地站出来大声说不叻,要躲到什么盾后面闪闪缩缩,好像要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似的。

[ 本帖最后由 大笨象 于 2006-10-30 13:09 编辑 ]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0-30 13:47:06 | 显示全部楼层
没看到不等于没有,先推荐你去看公安部的82号令,学习完政策后(可要仔细认真吆!)再到随便一个省、市的通讯管理局去看ISP相关的文件,现在是政务公开年代,看不看、看不看得懂就是你自己的事了。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0-30 20:47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
我试了,可以共享,但有问题

看网页下东西等都没问题,就是不能玩网游,看来这个软件还不够成熟,不如太美老大的那个稳定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0-31 11:32:43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parphy 于 2006-10-30 13:47 发表
没看到不等于没有,先推荐你去看公安部的82号令,学习完政策后(可要仔细认真吆!)再到随便一个省、市的通讯管理局去看ISP相关的文件,现在是政务公开年代,看不看、看不看得懂就是你自己的事了。


不知是你看不懂还是我看不懂,通篇看完82号令,基本都是针对运营商的规定,并没任何共享上网是禁止行为的说,也许我看得不够认真,倒要请教你共享犯了那条那款皇法了。也建议你看一看10月30日出的《电脑报》头条“运营商封杀真相调查 ADSL共享上网即将总结? ”。我择录最后一段的总结给你看看,如你开篇所说,是我没看到还是真的没有。择文如下:

     运营商限制宽带共享上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。唯一可以摆到桌面上来的是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的相关规定“互联单位,接入单位,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,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除此以外,基本没有其他规定。

       建议你再好好学习法规而不是政策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0-31 11:43:48 | 显示全部楼层
现在这个社会,政策可是凌驾于法规之上的。
法规说不能投机倒把,政策却说贸易自由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0-31 12:55:16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大笨象 于 2006-10-30 12:59 发表
用电脑用到这地步,也太累了,共享上网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心,但我们应该从法律角度去维权,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利益,至今为止我还没看到过共享上网是违法行为的条文,路由器也不是什么禁用的违法装备 ...



电信那个所谓网监的管理通知,不过是2005年网络监察处下发的限制未登记用户使用互联网的一个暂行办法。这对电信而言无非是禁止多个家庭共享一条ADSL线路上网,而单个家庭多台电脑上网的情况根本不在限制范围内。这一点可以直接跟网络监察处电话核实。

前段时间和电信交涉(我完全是自家用),搞了好几天未能解决。一开始10000的小姐用网监条文糊弄我未果,隔天叫我去一个技术部门上门登记既可恢复,但去了以后居然要求我缴RMB 3200的年费变成商业用户,居然发票都拿出来了想当场收钱,nnd。最搞笑的是后来10000小姐回访居然跟我讲这个部门根本没有收费的权利,god!

之后10000除了说“一条线路只能一台电脑上网!”外,再也没有任何解释,也再不跟我谈有什么依据,只是说“我们就是这样的!”。而最终电信技术人员的答复是“上面给钱我就办事,你要能告倒电信,你就去就告~”。

四面投诉暂时也没有什么消息。

目前此事只知道广州有个报纸报了一下当地情况。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0-31 13:06:34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parphy 于 2006-10-30 13:47 发表
没看到不等于没有,先推荐你去看公安部的82号令,学习完政策后(可要仔细认真吆!)再到随便一个省、市的通讯管理局去看ISP相关的文件,现在是政务公开年代,看不看、看不看得懂就是你自己的事了。



不好意思,这个事情已经请教过职业律师,不懂装懂的是你。你以为你了解政策么?你最多知道点台湾js和腐败官员的合谋而已

另外对于这次的行动,电信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用户进行通知或者公示,这已经很说明问题。如果惹上官司,只要用“技术问题”或者“政策理解错误”就足以搪塞法律机构咯,你到哪里去取证?这也必定是电信律师团的主意。

而且这个案子标底太小,除非上万用户联名告诉,否则是不会有人接的。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0-31 13:57:43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hangzhoucong 于 2006-10-31 11:43 发表
现在这个社会,政策可是凌驾于法规之上的。
法规说不能投机倒把,政策却说贸易自由



参见10月31日《南方都市报》社论”行政僭越立法已成惯性 立法机关不能一再容忍“

这是社会的呼声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0-31 14:13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rick51 于 2006-10-31 13:06 发表



而且这个案子标底太小,除非上万用户联名告诉,否则是不会有人接的


大到”机动车养路费”  小到2元的“银行XX收费”都有人在打公益诉讼,只要多看报纸都能了解到。有个特点就是诉讼人都是律师。坛子上谁是律师大可考虑一下共享上网公益诉讼。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6-11-3 14:04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的相关规定。   其中,前者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: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、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,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
实际情况是,绝大多数与他人共享宽带上网的用户(尤其是私接的)都没有到宽带运营商处或公安机关备案...
注:
1、运营商每月须上报公安网监上述信息。
2、不交钱,运行商当然也不给备案...




咨询过职业律师?少唬人了!要不就是专打离婚官司的那种吧?我告诉你,我二舅还是公安网监处的呢,要打官司先跟公安局打去吧!怕输也没关系,可以打电话给通管局或公安网监咨询相关政策,不知道号码,可以上政务网、打114



报纸上的东西,只代表作者的言论和观点,没有法律规定报纸一定说的是真理,要想作为法律依据,必须要依照文件...



公安部门的规定看起来多数条款都针对运营商,但最终其实还是落实到了使用者身上,电话、互连网、卫星通讯等都是的,举例来说,相关规定说ICP如何如何,那不仅仅是针对他们的,而且主要不是针对他们的,如果有人胆敢公然在本论坛上发表宣扬或支持**功的言论,最轻的处罚就是封无赦!



跟案值也没关系,流氓软件不都有人告吗?案值不是更小才1块钱,其他名誉损害案甚至不要钱,只要个说法。如果你非要告,我还可以给你提供一个靶子——茂名市公安局——《关于清理整治多户擅自合用一条宽带上网的通告》





而且,各地的宽带接入合同是不一样的,有很多地方宽带接入合同中,就明确规定了不得提供他人使用或意思类似的条款,这样,本身就是违反了合同法...



奉劝一句,不要把自己的意愿与自己想象中的法律一相情愿地绑在一起。
routeros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QQ|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软路由 ( 渝ICP备15001194号-1|渝公网安备 50011602500124号 )

GMT+8, 2024-5-4 18:37 , Processed in 0.087418 second(s), 7 queries , Gzip On, Redis On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5 Licensed

© 2001-2023 Discuz! Team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